勝利證券違規處理客户賬户遭證監會譴責兼罰款170萬元 負責人員趙子良牌照暫吊銷三個月

香港證監會日前公佈,因勝利證券在處理某客户賬户時嚴重違反監管規定,已對其發出譴責並處以罰款170萬元。此外,勝利證券的負責人員兼核心職能主管趙子良亦遭受紀律處分,其牌照被暫時吊銷三個月,生效期由2026年7月22日起至同年10月21日止。 證監會的調查揭示,此次違規行為是在當局針對一宗疑似「唱高散貨」市場操縱計劃進行調查期間被發現。該類計劃旨在人為推高股價後拋售獲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並損害投資者利益。根據證監會報告,涉事客户於2019年10月29日在勝利證券開立賬户,並聲稱有意透過該公司出售其在其他經紀行持有的證券。該客户在開户後不久,曾先後兩度向勝利證券發出賣股指示,並提交了聲稱由其他經紀行發出的結單,作為其持有該等股份的證明。 證監會指出,儘管當時存在多項明顯的預警跡象,足以促使勝利證券對客户所提供的資料進行更嚴密的盡職審查,惟該公司卻未能採取足夠行動。這些預警跡象包括該客户聲稱持有的股份價值與其在開户文件中申報的財政狀況存在顯著不符。然而,勝利證券在執行客户指示前,並未向客户作出充分查詢,亦未能就有關預警跡象取得令人滿意的解釋。 更甚者,後續資料顯示,該客户可能曾向勝利證券提供虛假文件,以促成其中一項交易,但勝利證券卻未能將該客户涉嫌具欺詐或欺騙性質的行為,及時向證監會作出匯報。當局強調,持牌機構有責任實施有效的內部監控措施,確保客户交易的合法合規性,並防範金融罪行。 證監會認為,勝利證券處理該客户賬户的手法,未能達到《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簡稱《操守準則》)、《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所要求的嚴格標準。就趙子良方面,證監會裁定,勝利證券的上述缺失,主要歸因於其作為公司的負責人員及高級管理層成員,未能盡責履行其應有的職責,未能確保公司遵守所有適用監管規定。 在決定採取上述處分時,證監會已綜合考慮本案的所有相關情況,包括這是一宗個別事件,並且沒有證據顯示勝利證券的內部監控制度存在系統性漏洞。此外,當局亦考慮到勝利證券在事後已積極改善其內部政策及程序,並推行強制性員工培訓,以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勝利證券及趙子良亦與證監會充分合作,促使事件得以解決,而趙子良過往並無遭受證監會紀律處分的紀錄,亦為當局考慮的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