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金局:新手僱主對強積金存四大常見誤解 籲釐清責任免墮法網

隨著近年愈來愈多青年選擇投身創業行列,成立初創公司以實踐抱負,市場對強積金制度的認識亦更形重要。然而,積金局(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留意到部分新手僱主,或對強積金制度及其相關權益和責任存有迷思,為此特意整理出四大常見誤解,旨在協助他們建立正確的強積金認知,履行法定責任。 **釐清僱員登記供款準則** 積金局指出,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並按時作出供款,乃是僱主的法律責任。有部分新手僱主或誤以為,只有當僱員受僱達60日或以上才須登記參加強積金。積金局強調,此觀念並不全面。事實上,強積金制度同時涵蓋全職及兼職僱員,不論僱員每星期的工作時數多少,只要他們受僱期達到或超過60日,僱主便必須為其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並作出供款,以保障僱員的退休儲備。 值得留意的是,即使每份僱傭合約的僱用期少於60日,但如有證據證明僱主與僱員之間的實際僱傭關係持續達60日或以上,僱主仍有責任為該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此外,僱主不能以與僱員之間相互協議,甚或由僱員主動要求不參加強積金為由,免除自身的法律責任,此乃強制性規定,不容豁免。 **審視「自僱人士」安排的真正定義** 另一個新手僱主常見的誤解,是以為可以將僱員轉為自僱人士,從而規避強積金的供款責任。積金局澄清,實際上自僱安排並非純粹根據僱主與僱員的協議或所簽訂的「自僱人士」合約而定,而是須視乎雙方之間實際是否存在僱傭關係。釐定雙方關係時,需要考慮多項因素,例如公司對該人士工作的控制權、所用設備是否由公司提供、該人士是否須承擔資本開支或財務風險等,而非單憑合約名稱界定。 **自僱人士亦須自行安排強積金** 積金局亦提醒,獨資經營者及合夥公司的合夥人,根據法例均被視為自僱人士。這些自僱人士亦有其強積金責任,他們須在成為自僱人士的首60日內,自行選擇一個強積金計劃並開立自僱人士帳户,並定期作出供款。積金局呼籲,各位新手僱主在實踐其生意大計時,務必及早了解並遵照強積金條例的規定,妥善履行相關責任,以免因誤解而誤墮法網,影響企業的正常運作及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