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近期建議全面檢視及修訂《證券市場上市規則》,以期提升香港證券市場的透明度及效率,同時為上市發行人及上市申請人提供更清晰的披露指引。此舉旨在賦予證監會更具針對性的工具,有效處理市場失當行為,並加強對投資者的保障。 根據證監會的建議,修訂內容共涵蓋八大範疇,主要圍繞提升證監會在處理上市申請及監管上市發行人方面的靈活性與效率。其中,值得市場關注的焦點措施包括: 1. **容許撤回反對通知**:證監會未來將可於特定情況下撤回其就證券上市發出的反對通知,此舉有望簡化程序,讓上市申請人可更有效率地推進原有上市申請。
2. **釐清持續適用條件**:修訂建議將釐清證監會可對上市申請人施加持續適用的條件,確保有關條件不僅在上市時生效,更能於發行人上市後繼續適用,從而提升監管的連貫性與效率。
3. **增設上市後附帶條件作替代方案**:證監會可在適當情況下,對上市發行人施加不同於暫停交易的上市後條件,此舉為市場提供一個幹擾程度較低的替代方案,旨在維持一個有秩序及公平的證券市場,避免因全面停牌對市場流動性及投資者造成過度影響。
4. **修訂及新增條件的彈性**:證監會將獲授權修訂或撤銷已施加的條件,包括與上市申請、上市後事項及恢復交易相關的條件,並可因應市場發展及實際需要施加新的相關條件,以確保監管行動能適時調整。
5. **加快恢復交易流程**:為提高處理恢復交易個案的效率,修訂建議釐清證監會可主動或應上市發行人要求啟動恢復交易程序,並容許證監會董事局將恢復交易的決定權轉授予執行董事或執行委員會。
6. **擴大上市後資訊索取權**:證監會現有權力可於上市申請階段要求發行人提供資料,此權力將擴展至可要求已上市發行人就上市後事項提供合理所需資料,有助加強與上市發行人之間的持續溝通與監察。
7. **納入上訴審裁處覆核範圍**:證監會根據《證券市場上市規則》作出的決定,未來將納入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的覆核範圍,此舉確保監管決定的合理性、相稱性和公平性,讓受影響的上市發行人可申請覆核。
8. **移除部分自動豁免**:為杜絕個別違規者濫用現有安排的風險,證監會將移除《證券市場上市規則》下的若干自動豁免,例如優先認股方式的按持股比例證券發行,以及僱員股份認購權發行,進一步保障投資者權益。 市場消息指,證監會已於去年就上述優化《證券市場上市規則》的建議法例修訂進行市場諮詢,收集到的意見普遍支持相關安排。政府預期將於年內向立法會提交相關法例修訂草案,以期盡快落實,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市場基礎。